非居住於日本者(非居住者)的不動產租賃所需支付的日本稅金
1.日本的所得稅法中,個人的納稅義務分為「居住者」及「非居住者」,法人分為「國內法人」及「國外法人」,針對「非居住者或外國法人」的課稅範圍以「國內源泉所得為限」。亦即,並不在於日本人與外國人的區別,而是以是否有日本的居所(生活據點)有無來劃分的。
而且,國內源泉所得是以日本國內源泉亦即收入來源之所得,持有日本的不動產,並有出租,有不動產租金收入也算在「國內源泉所得」之中。
另外,擁有「國內源泉所得」的「非居住者」,根據在日本國內是否有分店或事業據點等長期設施,以什麼形式擁有「國內源泉所得」,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。
因此,在符合「非居住者等」情況下思考會如何課稅時,您要判斷的是「非居住者」的收入是屬於什麼種類的「國內源泉所得」,以及是否持有日本國內的「長期設施」,課稅方式也會因此有所變更。
也就是說,以日本的所得稅法,應繳納稅額的課稅方式,採用(1)申告納稅方式與(2)源泉徵收方式,非居住者持有長期設施的狀況下,原則上會和居住者同樣的(一定程度所得以上的泉源徵收)申告納稅方式,在其他狀況下,原則上只有源泉徵收稅,就不會有其他課稅行為。此時稱為「源泉分離課稅」。(所得稅法 2、5、7、161、164、171、178,法人稅法 2、4、138、141,2015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律等,以下相同)
2.針對不動產租金的源泉徵收
從非居住者或外國法人名下租賃日本國內不動產,於日本國內支付租金者(承租人),向非居住者(房東)支付租金的同時,將會以 20.42%稅率,進行徵收源泉所得稅裡所涵蓋的所得稅以及復興特別所得稅。換句話說,非居住者收取不動產租金的同時,會扣除 20.42%的金額,於日本國內的承租人會代替非居住者將租金的 20.42%拿去繳稅。具體來說,每月收租十萬日幣的話,將會扣除 20420 日幣,收取剩餘 79580 日幣。
(備註)
若是因個人名義自行居住或提供親屬居住用,從非居住者名下租借不動產來使
用的情況時,將不會從個人名義進行源泉徵收的動作。
3.納稅管理人
納稅管理人是指代表非居住者,負責收取稅務署的通知,進行確定申告的
人。雖然非居住者在原則上於日本國內並沒有申告納稅義務,若是在國內有源泉所得的人或申告義務的人,則必須囑託納稅管理人。
如此一來,舉凡是納稅管理人的通知、抑或是非居住者於日本所得稅的確定申告,從收入到管理費、固定資產稅、都市計劃稅等,從經費中扣除並申告,一般來說,如同上述 2 所說明,將會退還源泉所得稅。換句話說,日本會歸還超收的所得稅,只要負擔應該要繳稅的金額即可。
而且,對日本國內的不動產的地方自治體進行課徵,即便是非居住者,也有繳納地方稅裡固定資產稅、都市計劃稅的義務,因此地方稅的納稅管理人是實為必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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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附筆>
2015 年 11 月 26 日,台灣與日本之間締結了「租約協定」,該租約協定雖然經過兩國議會承認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,但正式產生效力要等到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後。上記的源泉徵收金額也是,經過一定手續後就有可能減輕徵收額度。鑑此,特別對敝司客戶的各位,傳達這些稅金的連帶關係、日本國內不動產消息、修改的稅制等資訊。